財團法人桃園啟智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財團法人桃園啟智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桃園啟智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推展校務、充實設備、 美化環境、急難救助、獎勵教職員工研究發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輔導學生就業知能、提高教育功能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身 心障礙教育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肆百肆拾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德壽街十號桃園啟智學校校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含 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 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 會。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 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 任之。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 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得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 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 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 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及年度捐助人名冊)。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 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桃園啟智學校。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