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主管會議通過草案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校場地以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之場所為優先。以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且不得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活動下,得酌情出借。
三、各場地使用原則:
1、提供機關團體舉辦教育訓練、社教活動,如涉及營利、商品交易、個人婚喪喜慶、政治宣傳造勢及激烈社會運動等活動,恕不外借。
2、使用場地平時以視聽中心、會議室、活動中心、餐廳、運動場及地下室停車場等為限,學生宿舍、一樓普通教室、二樓韻律、音樂教室等須於寒暑假期間方得借用。
3、活動由本校合辦、協辦或由本校學生參與;得視情況簽准酌收或免收費用。
4、身障團體舉辦活動,場地費得視情況簽准酌收或免收費用、但水電費及冷氣費不予折扣。
5、機關團體舉辦教育訓練於假日長期租用場地;得視情況簽准場地費折扣、但水電費及冷氣費不予折扣。
四、場地使用請於使用前十日親至本校總務處洽訂,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俟本校同意後並繳清各項租用費方得使用。
五、場地使用同意與否,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各場地由承借單位使用後,不得再轉借或頂讓,否則除不予借用外,並恕不退還租用費。
七、場地使用如因故取消使用,應於一週前通知本校,否則訂金恕不退還。
八、使用場地按時段收場地費,分上午時段08:00-12:00、下午時段13:00-17:00、晚間時段18:00-22:00。
九、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
1、使用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車輛不得隨意進入場地。因佈置或彩排而需加時使用場地,以不開冷氣並以半天為限;若需開放冷氣及延長時間,視同正式借用場地,一律收取費用。。
2、運動場地不得穿著釘鞋,活動中心不得穿高跟鞋及硬底皮鞋,且未經許可場地不得任意畫線。
3、室內禁止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並禁止吐痰、吸煙,及不得任意粘貼海報、文宣紙張,視聽中心禁止攜入飲料食物。
4、室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佈置等相關物品,僅限於場地正門口處,請勿延伸至其他範圍。
5、使用單位如需另行架設燈光、音響、複雜立體造景佈置,應徵得本校同意後,自行架設。
6、場地內有關電器用品及任何器材設備,需經過管理人員同意方能使用,並不得任意調整燈具,若有損壞由借用單位負責修復,或照市價賠償。
7、使用單位人員一律由本校校門出入,且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
8、使用單位及與會人士如需停放車輛,應事前聲明,並應提示識別證明,請依指定場所派員負責引導及管理,不得任意停放。
9、場地租用費請於場地使用前向本校總務處繳清。借用單位應印製工作人員證,俾便本校管理人員配合協助活動進行。
10、使用人員(包括來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借用地區,以免影響學生上課及學習,使用期間,應共同維護本校學生及校產之安全。
十、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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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
每時段場地費 |
保證金 |
每時段水電費 |
每時段冷氣費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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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視聽中心 |
二仟元 |
一萬元 |
一仟元 |
二仟元 |
冷氣費以每時段計,若超時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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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職訓棟視聽中心 |
一仟元 |
一萬元 |
伍百元 |
一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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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會議室(校史室) |
一仟元 |
一萬元 |
伍百元 |
一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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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 |
四仟元 |
二萬元 |
一仟元 |
一萬元 |
運動場以辦理體育活動為主。為維護PU跑道及地下自動灑水管線之安全,拒絕於運動場辦理園遊會---攤位可以設在門廳、走廊(含風雨走廊),場地費、保證金與運動場收費標準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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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 |
二仟元 |
一萬元 |
一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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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 |
二仟元 |
一萬元 |
一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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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普通教室 |
一仟元 |
一萬元 |
伍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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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韻律、音樂教室 |
一仟元 |
一萬元 |
伍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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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 |
一仟元 |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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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時段計,若超時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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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 |
以每一宿舍為單位出借(二十個床位),每天四仟元 |
保證金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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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收取費用之原則及用途:
一、本規定之各項收支,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各項收支結算後之盈餘,得滾存由學校統籌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各項收入應存入公庫,其支出亦透過公庫支付,並分項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支用範圍如下:
二、場地申請使用費:
1、水電、冷氣費:支應學校用水、用電費。
2、場地費:支應設施耗材及維修保養及零星用品。
三、保證金:作為擔保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或個人,悉依本要點規定使用,如有違反或損壞設施,應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以本保證金,優先抵扣,不足者追償。且於各項活動提供使用後,本校會同設施之檢查結果,列為保證金發還或下次使用核准與否之依據。使用期滿後一週內,派員前來總務處辦理領回保證金之手續,並由管理單位派員檢查及點收使用之物品,無待修繕或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如有特殊情形者,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使用人置於場內之物品,本校不負保管之責。使用單位在本校場地舉辦活動之任何糾紛、事故或訴訟,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概與本校無關。
十二、使用單位需負責場地之維護及清潔打掃,使用完畢應儘速拆卸搬出及復原,並通知本校總務處派員點交借用物品及檢查場地之清潔。
十三、使用單位如未能履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及妨礙公共秩序,本校得視現況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予發還,不得異議;且拒絕該單位往後之任何借用申請。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陳上級機關核訂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