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毀損賠償辦法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財產應善加愛護, 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由庶務組查明價格,填發財產損毀賠償通知書通知之。 |
| 二、 | 保管財產人員應賠償損失之價格如延不遵繳可在其薪津下扣償。 |
| 三、 | 負責保管人員未善盡保管之責以致財產損失時,應依實價賠償 ,但得按保管年限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職或折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
| 四、 | 動產損失如故意匿報,應查明損失期間確實核實並按規定計算賠償。 |
| 五、 | 損失之財產仍可修護使用 並不減低其使用效能時期之一切依修護費用, 應責成有關人員負擔。 |
| 六、 | 損失或毀損之財產除自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 經查明屬實外, 應責另賠償 ,若其財產係原未評定殘值之報廢財產,無法計算賠償標準時得按財產遺失時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若已估有殘值,則按原估之殘值按市價比例計算賠償。 |
| 七、 | 學生損毀財產之賠償由總務處知會訓導處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於一週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出給收據。 |
| 八、 | 財產損毀人員不明者 ,應由有關人員或學生班級分攤賠償。 |
| 九、 | 已賠償之損壞物應由庶務組立即照原樣補購或修理之。 |
| 十、 | 以上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