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 一、 | 依據本校校園安全管理需要訂定之。 |
| 二、 | 目的為保障全校師生人生安全及避免校產財物損失以維護校園安寧。 |
| 三、 | 傳達式(警衛室)安排專職警衛人員負責門禁管理工作。 |
| 四、 | 傳達室(警衛室)設置訪客登記簿訪客(家長)入校時先於窗台辦理登記手續以於備查。 |
| 五、 | 職勤人員對訪客均需察明來意及拜訪對象並代為聯繫,經受訪人確認後,發給來賓識別證佩帶,並請受訪者至會客室會客,或經受訪者帶引始可讓訪客入校,會客結束由受訪者護送離校。 |
| 六、 | 訪客程序:入校-繳驗證件-登記-發來賓識別證-會客-取回證件-離校。 |
| 七、 | 來訪客人(洽公或私人事務)均安排至會客式會面或等候,避免訪客任意走動影響教學。 |
| 八、 | 學生家長於上課時間來校值勤人員應先通知訓導人員或導師確認無誤,如家長欲帶學生離效亦應經訓導人員或導師同意後始可離去。 |
| 九、 | 校內重要場所(如女生宿舍)劃定限制區域以限制外人隨意進入、停留,以維護校園安全。 |
| 十、 | 警衛室內設有安全監視系統,備警察單位及校務主管人員聯絡電話,以方便對外通訊及緊急事故連續之用。 |
| 十一、 | 加強校園巡視作成記錄備查,業務單位定期查閱,巡視時遇有 可疑狀況即時通報有關人員。 |
| 十二、 | 嚴禁外人入校向師生推銷兜售物品、推銷保險等。 |
| 十三、 | 放學下班後加強水、電、冷氣檢查,使用人應善盡公物安全使用、保管之責。 |
| 十四、 | 教職員工車輛進入本校應依規定張掛通行證。訪客經警衛人 員與接洽單位或受訪人員確認後發給臨時通行證始能進入,並引導停入臨時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場。 |
| 十五、 | 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