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要點
一、依據:
行政院環保署95年7月7日「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確保本校飲用水水源水質。
(二)提升本校飲水機水質品質。
(三)維護全校師生飲水健康。
三、適用範圍:
為本校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水機)。
四、設備管理及維護:
(一)各課室有需求時得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購置完成後指派保管人負保管維護之責。
購置之飲水機須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驗水保證合格機型並提出保證資料。
2、不得採用RO逆滲透系統(已採用者不在此限)
(二)每學期水塔清洗一次
(三)每三個月做一次飲用水樣品檢驗,委由特約廠商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四)飲水機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每一個月保養一次。
五、本校飲水機水質查驗工作如下:
(一)維護:
飲水機每月至少維護乙次,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建立「飲用水
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來辦理之。
(如附圖一)
(二)檢驗:
1、衛生組每三個月抽驗,委由特約廠商採樣及檢驗,檢驗比例為本校所有台數的八
分之一,以輪流不重複為原則,依「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若飲用機出水溫度在90℃以上者,免定期水質檢驗。)
2、檢查項目大腸桿菌群及總落菌數。
3、查驗結果分送衛生保健組和事務組以做為改善之依據。
(三)記錄:將維護項目及檢驗結果詳細記載在「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維護紀錄表」內。
六、飲水機發生故障:
由總務處或保管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規定提出修繕申請辦理修繕事宜。
七、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八、經費來源:
總務處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實亦同
(附圖一)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飲用水設備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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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使用有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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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備設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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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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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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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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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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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備維護記錄
維護 日期 |
清洗 |
更換 |
消毒 |
其他 |
維護人員簽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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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設備維護紀錄應註明清洗、更換及消毒之詳細內容(如:更換濾心、管線消毒等)。
2.本表請置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
二、水質檢驗記錄
項目 標準 日期 |
總落菌數 100個/ML |
大腸桿菌群 6.0 MPN/100mL |
檢驗測定單位 |
是否符合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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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接用自來水者,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
2.非接用自來水者,處理後水質,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每次應檢驗硝酸鹽氮及砷。
3.非屬公告之公私場所打*記號處免填。
4.請將水質檢驗數據填入本表,並將原始檢驗報告存查。
附圖二 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
本設備水質不符合飲用水
水質標準,尚待維修
暫 停 使 用
設備管理單位:
設備管理人員:
連 絡 電 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尺寸:長:
顏色:白底,紅色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