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教具借閱辦法

  1. 本校教師、職員、工友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教具,悉依據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辦法所謂圖書教具包含已登錄之書籍、教材、錄影帶、教具、教師自製教具等。
  3. 本校教具圖書室開放時間(得應需要修正之)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至三點三十分。
  4. 本校圖書教具歸還時間:(得應需要修正之)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十一點三十分,下午一點至三點三十分。非圖書教具借還時間,不予辦理。
  5. 本校教職員工外借圖書以三冊為限,每次借閱期限一個月,到期不予續借。
  6. 本校教師外借教具以五項為限,每次借用期限一個月,到期不予續借。
  7. 圖書教具如歸還後欲再借,需於隔天才能再行借閱。
  8. 未登錄之期刊、雜誌、論文、學報、教材、教具不予外借,請於圖書教具室中影印或閱讀使用。
  9. 圖書教具凡其中一冊或一項逾期一週未還者,停止借閱借用資格一個月。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停止本學年借閱借用資格。
  10. 教職員工所借用之圖書教具,若有損毀遺失者,應以購置原書或原教具做為賠償。如無法購得,應購買與原書或原教具性質類似且等值之圖書教具為賠償。
  11. 教師所用之教具,若為學生損毀,教師應通知學生家長賠償,並告知設備組。
  12. 設備組於必要時,得將已借出之圖書教具立即追還。
  13. 本辦法經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