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依據:依據教育部頒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特殊學校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辦理。設置「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目的
- 達成各部別課程之縱向、橫向的連貫與統整,規劃設立周全的課程。
- 發展以學校本位,配合學習領域之課程,以發揮本校發展特色。
- 教師自製編選教材,並研討改進教學技能及成效,以達成最佳教學效果。
- 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 本會置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織成員為
- 總召集人:校長。
- 執行秘書:教務主任。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實習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復健組長、輔導組長、實習組長等。
- 學部教師代表:高職部推派六名(每年級專任一名導師一名),國中部推派三名(每年級一人),由各學年教師推派之。
- 家長代表:各學部家長代表一人、家長會長。
- 教師會代表:一人。
- 學者專家:視需求聘請之。
- 本會之職掌如下
- 負責規劃全校總體課程之發展策略,實施與評鑑工作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求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規劃並執行本校總體課程發展策略。
- 研訂本校課程總體計畫,並銜接與統整各學部課程發展計畫。
- 研討各學部教學主題與教學內容,訂定學年課程實施計畫。
- 進行研議與執行本校課程實施與教學評鑑。
- 共同規劃營造和諧的學校議題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 其他有關本校課程發展事宜。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推派得連任之。
- 本會會議之召開
- 定期會議: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採全校召開或各部別分別召開)
- 不定期會議:視需要召開。
- 本會由校長召集,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成員
| 總召集人 |
校長 |
委員 |
高一導師代表 |
| 執行秘書 |
教務主任 |
委員 |
高一專任代表 |
| 委員 |
訓導主任 |
委員 |
高二導師代表 |
| 委員 |
輔導主任 |
委員 |
高二專任代表 |
| 委員 |
實輔主任 |
委員 |
高三導師代表 |
| 委員 |
總務主任 |
委員 |
高三專任代表 |
| 委員 |
教學組長 |
委員 |
國中部代表 |
| 委員 |
復健組長 |
委員 |
國中部代表 |
| 委員 |
輔導組長 |
委員 |
國中部代表 |
| 委員 |
實習組長 |
委員 |
家長會長 |
| 委員 |
教師會會長 |
委員 |
國中部家長代表 |
|
委員 |
高職部家長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