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 依據:依據教育部頒特殊教育法暨施行細則、特殊學校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辦理。設置「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目的
    1. 達成各部別課程之縱向、橫向的連貫與統整,規劃設立周全的課程。
    2. 發展以學校本位,配合學習領域之課程,以發揮本校發展特色。
    3. 教師自製編選教材,並研討改進教學技能及成效,以達成最佳教學效果。
    4. 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3. 本會置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織成員為
    1. 總召集人:校長。
    2. 執行秘書:教務主任。
    3.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實習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復健組長、輔導組長、實習組長等。
    4. 學部教師代表:高職部推派六名(每年級專任一名導師一名),國中部推派三名(每年級一人),由各學年教師推派之。
    5. 家長代表:各學部家長代表一人、家長會長。
    6. 教師會代表:一人。
    7. 學者專家:視需求聘請之。
  4. 本會之職掌如下
    1. 負責規劃全校總體課程之發展策略,實施與評鑑工作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求等相關因素,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規劃並執行本校總體課程發展策略。
    2. 研訂本校課程總體計畫,並銜接與統整各學部課程發展計畫。
    3. 研討各學部教學主題與教學內容,訂定學年課程實施計畫。
    4. 進行研議與執行本校課程實施與教學評鑑。
    5. 共同規劃營造和諧的學校議題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6. 其他有關本校課程發展事宜。
  5.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推派得連任之。
  6. 本會會議之召開
    1. 定期會議:每年定期舉行二次會議。(採全校召開或各部別分別召開)
    2. 不定期會議:視需要召開。
  7. 本會由校長召集,然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8. 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投票採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9.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討。
  10.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11.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2.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成員
    總召集人 校長 委員 高一導師代表
    執行秘書 教務主任 委員 高一專任代表
    委員 訓導主任 委員 高二導師代表
    委員 輔導主任 委員 高二專任代表
    委員 實輔主任 委員 高三導師代表
    委員 總務主任 委員 高三專任代表
    委員 教學組長 委員 國中部代表
    委員 復健組長 委員 國中部代表
    委員 輔導組長 委員 國中部代表
    委員 實習組長 委員 家長會長
    委員 教師會會長 委員 國中部家長代表
    委員 高職部家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