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教學實施辦法

  1. 依據
    1. 國民教育階段啟智學校課程綱要。
    2. 個別化教育計畫。
  2. 目的
    1. 認識社區環境與資源,提昇教學品質。
    2. 落實功能性教學的特殊教育理念,在真實的情境中教學,可避免智能障礙學生類化的困難,強調生活即學習,適應即目標。
    3. 擴充教學情境,增廣見聞。陶冶學生身心,提高教學效果。為學生設計更符合其身心發展及個別需要之課程。
    4. 了解學生在社區環境中,可能發生的障礙,為其尋求解決之道。
    5. 配合社區活動,進行相關之教學。
  3. 實施時間
    1. 第一學期:九月至次年一月。
    2. 第二學期:二月至六月。
  4. 實施對象:本校國中、高職部學生。
  5. 實施地點:桃園縣境內富教育意義之公私立機關、商場等。
  6. 參與人員:任課教師或導師、教師助理員、家長、各處室相關人員等。
  7. 交通工具
    1. 徒步往返。
    2. 教師或家長自行開車載學生往返。
    3. 學校安排校車接送。
    4. 其他核准之交通工具。
  8. 實施方法
    1. 導師依 IEP 之需求,擬定本學期校外教學計畫,訂定單元教學目標、時間及地點,向學務處、教務處提出校外教學申請,經學務處、教務處視實際情況陳校長核准實施。
    2. 需使用校車,請於教學前一週申請,核可後,知會總務處預約派車。
    3. 若需租車亦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並於行前交至各相關處室。
    4. 不需使用校車,可於一週前提出申請,經相關處室同意並陳校長核可實施。
  9. 實施原則
    1. 每學期每班可申請使用一次,使用校車至少二班合上,時間不超過上班時間,並不得與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時間衝突。
    2. 教學活動得依實際需要邀請專業(任)教師、家長、教師助理員員、志工等員協助。
    3. 外出先取得家長同意,且應以【安全】為第一考量。
    4. 活動前,請確定是否已以公函或電話連絡,取得當事人或單位主管同意。
    5. 教學中請確實清點學生數,並注意安全維護。
  10. 經費來源
    1. 編預算。
    2. 參與之學生家長平均分擔。
    3. 交通工具租用應依循教育部公佈「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注意事項」,租車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依代收代付規定辦理。
  11. 績效分析
    1. 自實施以來,頗獲教師與家長之認同和期待。
    2. 教務處將同一年段的上課時間排在同一時段,讓教師準備做好完整計畫,學生也有預期心理,學習更加用心。
  12.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實施,修正時亦同。